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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发布时间:2023-2-10 9:35:35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田凤山简历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北苑10号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经核查,你(单位)的五金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项“金属制品业”中“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项目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的内容包括:压铸机3台、抛丸机1台、CNC数控加工机床3台,手动钻孔机6台,目前已经建成。经核算,该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0.64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 [202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参照《广东省生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附件《广东省生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中“1.1 裁量标准”的,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258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关键词:灯饰五金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