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中华人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国反法》《中华人民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中华人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国反法》《中华人民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