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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抵押权的考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0-1-7 9:56: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我和坐台女的那些事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借钱的事情,如果现在有一个你不熟悉的人想从你那儿借10万元,如果你担心他到期还不了钱一般就会让他提供一个,这对应到我们考试中其实就是物权的知识。物权作为考试的重要考点,包含内容较多,出题方式灵活多样,现在,我们通过知识点分析和例题的形式来学习物权中的第一个内容:抵押权。一、考点总结

  抵押权在考试中最一般的考法是直接以单选或者多选的形式进行记忆性考察,比如问你“下列哪些不可以抵押”等;除此之外,易结合具体案例考察让辨析属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中的哪一类。

  物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上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关于概念,大家重点把握点:一是物权是为了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为了债务能够正常,可以用自己的物进行,也可以以他人的物进行;二是物权是一种他物权,这里的他物权就是指在他人的物上享有的;三是要重点记忆物权包括三种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经常在多选题或者判断题中涉及。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学习:甲好面子,缺钱但不愿向亲戚朋友借,于是向陌生人乙借款100万,乙担心甲到期无法,要求甲提供,甲将自己在郊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了乙。因100万不够,甲无奈又向自己多年的好友丙借款100万,未提供。甲最终无力欠款,只剩下郊区的这套房屋,假如这套房子最终变价拍卖只拍卖了100万,那么对于这100万乙有优先受偿的。

  结合上述概念和案例我们具体分析:首先,大家要注意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案例中虽然甲把房子抵押给了乙,但甲依然享有对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可以正常在房子里居住生活,乙只是对房子享有抵押权;其次,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也就是当甲最终无力各欠乙和丙的100万元时,因乙对房子享有抵押权,而丙不享有,因此价值100万的房子应当优先由乙受偿。最后,我们要能分清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案例中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乙,甲属于抵押人;乙对这套房屋享有抵押权,乙属于抵押权人。

  我们上述学习抵押权概念时有提到将债务人的什么财产进行抵押,这实际就是抵押物。抵押物也就是考试有时候会出现的名词“抵押权的标的”。

  一是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法人能够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二是耕地、宅、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主要因为这些土地都关系到农村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比如公办学校里的教学楼、学生上课用的桌椅板凳都不能抵押;医院里医生给病人做手术的医疗器械不能抵押等。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此点,注意以下方面:

  二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们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车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以合理对价转让,则丙适意取得拿到车的所有权,那么这时抵押权人乙就不能对这辆车主张抵押权。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

  【答案】A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国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故本题答案为AB。

  通过以上对于抵押权的解读大家应该对抵押权的考点有了简要把握,在平时复习的时候还是要注重在理解之后多加,在实际做题中提升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