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文章内容

五一出行交规有变!“轻伤”真别轻易下“火线”!

※发布时间:2018-5-4 12:05: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旧法第十五条:“对仅造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同样的内容在新法第二十第二款是这样体现的:“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前者对于何为轻微伤缺乏认定标准,容易引起分歧与争议,后者则明确以“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基准。

  这种人文关怀同样还体现在执法主体的差异上。过去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对人员伤亡抑或是对财产损失的处理,执法者仅要求是即可。而新法对于人对于物、对于受伤对于死亡的处理,其执法主体都是不一样的:新法第五条第一款“交通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交通事故”、第二款“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主办”、第三款“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主办” 。

  

关键词:交通法规2018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