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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山非自留山 承包人只得青苗费

※发布时间:2016-7-27 16:33:1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六安新闻网讯长期承包的村民组山场被征用后,村民开会决议全组村民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承包人不同意,诉请索要全部补偿费。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承包人只能获得被征山场青苗补偿费98469元。

  1994年9月30日,程某与本村民组签订《板栗基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一块约30亩板栗基地;承包期自1994年10月1日起,在责任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长期承包,十年内不上交利润,十年后每年上交利润100元,年底兑现。2008年12月,该村民组开会决定解除村民组与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解除承包合同,被驳回后,该村民组上诉,二审法院调解:争议山场由程某继续承包,期限20年,自2010年元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承包费每年600元,于每年元月31日前缴至村民组长处,若未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即属自愿解除承包合同。程某按协议缴纳承包费至2014年。2015年5月,金寨县张冲蓄能电站建设征用程某承包的部分山场,获得永久性征地补偿款1489809.75元(含青苗补偿79035元),临时用地补偿款36507.9元(含青苗补偿19734元),均打入该村民组账户。2015年7月23日,该村民组村民开会决议补偿款按人口分配,程某未签字,认为该山场是自己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就分得的自留山,补偿款应全归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合同和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已载明涉案山场属于程某承包的该村民组集体山场。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涉案山场属于该村民组所有,程某作为承包人,是山场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对青苗补偿款享有所有权;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村民按程序决定。(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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